潼关县2023年秋季中小学招生政策

导语 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招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3〕14号)、《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渭教基〔2023〕2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原则。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各镇中心小学统一报教科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科学划定各校学区,城区学校由县教科局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学区,农村公办学校招收各镇适龄儿童,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学校不得以成绩或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录取新生。

  (三)坚持公民办同步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统一管理,由县教科局成职教股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录取新生,民办小学不得跨县域招生。

  (四)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加大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坚持“网格化、全覆盖、无盲点、便利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学区。严守“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招生工作要求,按照户籍类→住房类→就业经营类的先后次序进行登记招生。申请小学一年级的必须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申请初中七年级的必须是2023届小学毕业生。小学一年级采取线上登记线下审核方式报名入学,初中七年级采取对应学区对口直升方式入学。

  三、具体办法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凭家庭户口簿及实际居住证明、按照学区划分在其实际居住地对应学校报名入学。在学位空余条件下,非户籍所在地的一年级适龄儿童,凭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营业执照》等凭证,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居住地安排就近入学。非潼关籍适龄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流出证明和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营业执照》等凭证,在学位空余条件下就近安排入学。对满足以上条件的适龄儿童,确因适龄儿童人数过多、学位所限等原因,学校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的,学生可选择相对较近的、学位未满的学校入学。

  (二)初中七年级新生入学

  所有六年级毕业生依据户籍所在地按照学区划分在对应初中入学。各小学依据学生户籍,整理学生花名册上报县局基教股,经基教股审核后,向各初中下发七年级学生名单,由各初中印发《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和户口薄直接到对应初中报名入学。对六年级返籍生要求家长提前持户口薄在基教股备案,经基教股审核后,按学区划分,到指定初中登记报名。

  (三)严格控制大班额。任何班级学生数不得突破50人,鼓励有条件的小学按照每班不超过45人设置;严禁学生逆向转学,大班额学校不得接收转入学生,非大班额学校接收转入学生要严格落实“先向县局申报,经审核后再接收”的工作规定。

  (四)做好政策优待类招生录取工作

  各校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时,要特别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解决好家庭困难学生,特别是已脱贫户子女就学问题,妥善解决易地搬迁户子女入学问题;二是解决好辖区内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三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落实“一人一案”。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方便随班就读;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并全部纳入学籍管理;四是妥善安排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伤残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五是切实保障孤儿、留守儿童少年就学,确保他们按时入学。

  (五)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相关法规,在全县范围内自主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拟定,并报县局核准后执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新生招录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做虚假宣传,不得超班额规定招生,不得提前录取新生,招生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阶段

  农村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划分学区,制定工作方案及招生简章(6月1日~6月25日)。县局结合辖区学生数量,合理划分城区各小学、初中学区范围,制定并下发《潼关县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潼关县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

  第二阶段:广泛宣传,提供咨询服务(6月26日~8月15日)。利用公众号等媒体,面向全社会宣传入学政策;各校通过设立咨询点、校外张贴招生简章、设立招生咨询电话等形式进行政策宣传,为学生入学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服务。

  第三阶段:登记审核,有序组织招生(8月16日~8月26日)。各小学根据本校学位设置按照“户口薄、房产证、营业执照”的先后顺序进行招生,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到所在划分学区内学校进行线上登记,线下审核,直到学位报满为止,经县教科局审核后,学校公示录取结果。初中按照学区划分进行招生。

  第四阶段:入学报名。8月31日,各初中、小学组织学生入学报名。

  五、招生条件及资料提供要求

  (一)生源分类及资料要求。

  第一类:户籍类。截至2020年8月31日前,具有主城区户籍(不含空户、挂户)。资料要求:(1)户口簿;(2)居住证明(不动产证或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合法房产交房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6月20日。(该类生源依据实际居住地划分学区)

  第二类:优待政策类(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伤残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县教科局基教股登记。资料要求:(1)户口簿;(2)居住证明(不动产证或房产证、购房合同等)。(3)相关印证资料。(注:该类生源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安排,不得择校)

  第三类:住房类。学生父母具有城区合法房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有城区合法房产的,学生户籍必须在老人户口簿且从未迁移过)。合法房产交房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6月20日。资料要求:(1)户口簿(学生与符合条件的家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结婚证);(2)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含廉租房合同),按揭购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网签)。

  第四类:就业经营类。截至2023年8月31日前,已在城区就业经营满一年。资料要求:(1)户口簿(学生与符合条件的家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结婚证);(2)营业执照(连续实际经营满一年以上,查验时仍登记在册);(3)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第五类:随迁子女类。外县来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资料要求:(1)居住证;(2)户口簿;(3)务工证明,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

  (二)招录程序

  1.2023年8月16日—17日,户籍类和优待政策类网上登记并向对应学校提交资料,18日学校审核。

  2.2023年8月19日—20日,住房类网上登记并向对应学校提交资料,21日学校审核。

  3.2023年8月22日—23日,就业经营和随迁子女类网上登记并向对应学校提交资料,24日学校审核。

  4.2023年8月31日入学报名。

  (三)招录次序

  坚持“户籍为主、住房为辅、就业经营补充”原则,按照“城区户籍与房产地址一致类→城区户籍与房产地址不一致类(以实际居住地为准)→优待政策类→非城区户籍,具有城区房产类→就业经营类→随迁子女类”的顺序进行招生录取。若有空余学位,招录下一批次;若本批次学位不足,未录取学生由教科局统筹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各校录取花名册需上报教科局终审后方可通知学生报名,开学后教科局按照终审后的花名册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镇校要充分认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落实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形成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和公开公示,负责好本镇(校)秋季招生入学工作。

  (二)确保和谐稳定

  各校要积极宣传招生入学政策,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2023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实行阳光招生

  各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招生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设置招生电话和网上咨询平台,县教科局邀请县纪委派驻教科文纪检组全面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县教科局设立2023年秋季招生工作举报电话:局办3822018,基教股3811381,监察室3822535。对违规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等行为的学校予以责任追究。

  (四)加强学籍管理

  各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遏制学生无序流动。各校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随意办理休学,不得超计划招生。对各校招收的不足龄儿童、超出规定班额招生数不予建立学籍和拨付教育经费。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严禁”的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名、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六)强化督查问责

  县教科局将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查实的违规招生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学校及校长责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校长、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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