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4、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1、本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
2、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农村五保待遇申请书;
4、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本人自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近亲属或村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经乡镇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社区)范围公示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