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白水县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导语 为了加强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具体见正文。

  一、为了加强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倡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版)《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渭南市政府令第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我县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采取分区域差别化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的方式。停车区域的划分和调整,由白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白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红线外设置的停车场属于公共资源;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

  (四)新建、改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并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原则100%预留新能源充电桩。

  七、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广场、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银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和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兼有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混合型价格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按照政府定价车位比例划分合作收益上交财政;

  (四)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由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制定或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九、全县统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明码标价牌样式,政府定价使用蓝底白字收费公示牌,市场调节价使用黄底蓝字收费公示牌(公示牌样式附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题、收费类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规定、车位数量、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停放服务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严格执行以下停放收费政策。

  (一)城市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办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所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8:00)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殡葬、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给予优惠。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五折优惠,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以下)除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优惠;

  (五)残疾人本人驾驶专用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六)政府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城市管理执法局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应严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十一、城区停车场的建立应当根据城区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障畅通、有偿使用的原则。

  十二、鼓励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场地投资建设停车场。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对兼有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混合收费停车场,城市执法部门在停车场设置中需明确该停车场执行政府定价停车泊位的位置和数量,方便群众监督。

  十四、白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加强对经营者和停放服务收费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停放服务收费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做到统一着装、执政上岗、仪容整洁、文明用语、规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合法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未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

  十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由经营者安装必备的收费设备设施和引导系统。鼓励建设自动收费停车场和实行停放收费电子结算方式。不断探索更加高效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安装设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侵害城市公共利益。

  十七、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不遵守政府价格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涉嫌价格欺诈、变相提价、牟取暴利等行为的;

  (四)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十八、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十九、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附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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